IX. 一般责任限制
1. 如易格斯®偏离上述规定,在由此引起的易格斯®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或法定规定支付损害赔偿或补偿支出的所有情形中,易格斯®仅对其自身或其为履行义务所使用的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由其造成的死亡、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承担责任。《德国产品责任法》(German Product Liability Act)下的严格责任及质量保证履行责任应始终不受任何影响。
2. 如易格斯®违反基本合同义务(即该等合同义务的履行对适当履行协议至关重要,且合同合作伙伴依赖易格斯®履行该等合同义务)(以下简称“基本合同义务”),则易格斯®仅对简单过失负责。就此而言,易格斯®仅负责在合同上典型的可预见损害;在确定应由易格斯®履行的损害赔偿金额时,必须适当考虑业务关系类型、范围和期限,在造成损害的结果中客户存在的共同原因和混合过失,以及任何特别的货物不利安装条件。特别是,由易格斯®负责的损害、费用和支出必须是货物价值的合理比例。根据前述原则,易格斯®承担的责任以下述二金额中的较低者为限:(a)在损害事件发生前最近12个月内,易格斯®和客户达成的交易额(净额)的三倍金额,或(b)1,000,000欧元。
3. 如易格斯®供应的产品反复出现同一类型的瑕疵,在根据参考市场程序确定易格斯®责任范围时,必须使相关参考市场至少包含到总市场的40%。
4. 上述任何规定并不表示、亦不会引起与客户损害有关的举证责任发生任何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