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易格斯公司(igus® GmbH)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
(以下简称“易格斯”)
(版本日期:2024年4月)

I. 适用范围

1.易格斯®产品专为《德国民法典》(German Civil Code)第14条中定义的企业家提供。因此,该等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仅对企业有效。企业家是指在达成合法交易时,仍在从事其行业、业务或职业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

2.该等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易格斯®与其客户订立的所有协议。在业务关系存续时,如客户就易格斯®先前确认的任何订单已收到该等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则即便任何未来协议中未再次明确提及该等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其也同样适用于任何该等未来协议。如客户的任何采购条款和条件偏离该等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则客户的该等采购条款和条件须经易格斯®明确承认后方对易格斯®具有约束力。如该等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中的个别条款属于或成为无效条款,其余条款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II. 订立协议

1. 订单须经易格斯®确认后方具有约束力。质量保证标准及特定于客户的协议适用性须作明确书面约定。对合同条款和条件进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须取得易格斯®的书面同意。所有报价均不具约束力,但已被指定为具有约束力的报价除外。易格斯®无义务一定订立协议、接受订单或批准合同变更。

2. 客户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作出的任何宣告和声明(特别是,货物订单或货物订单取消、价格、数量和交货日期),须经易格斯®以文本形式作出明确确认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规定也适用于已由易格斯®同意的电子数据交换。易格斯®不负责在电子数据交换过程中发生的系统故障或传输错误。

III. 价格

除另有约定外,价格为工厂交货价,不含运费、关税、进口附加税、包装费及按适用税率征收的增值税(VAT)。就新订单或后续订单而言,易格斯不受先前价格的约束。除另有约定外,约定的价格仅对商定的交货数量、交货批次大小或最低订购量有效,并须按约定的价格履约。

IV. 交货与验收义务

1. 除非已明确指定并约定固定的交货日期,否则交货日期不固定。交货期应于收到履行订单所需的全部文件、约定的预付定金以及约定由客户提供的任何材料之后开始起计。如非因易格斯®过错而无法交货,则装运准备就绪通知书发出之日视为交货日期。

2. 除非已约定固定交货日期,否则,易格斯®只有在收到书面警告函且在至少48小时的宽限期结束后仍未交货时才构成违约。在宽限期结束后,如因易格斯®原因仍未完成交货,则客户有权要求违约损害赔偿或退出协议,但前提是,客户在设定宽限期时已向易格斯®书面通知其拒绝履行合同的违约情形。除因易格斯®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违约外,任何违约损害赔偿最多不得超过未按期交付的货物价款金额的5%。

3. 对于未确定具体合同条款、生产批次大小及验收日期的分订单,易格斯®可在订单确认后三个月内要求客户对此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如客户未在三周内满足此要求,则易格斯®有权设定两周的宽限期,宽限期结束后如客户仍未满足此要求,则易格斯®有权退出协议或拒绝交货并要求损害赔偿。

4. 如客户不履行其验收义务,则不论易格斯®是否享有其他权利,其不受任何自助销售规定的限制,且有权在事先通知客户后将交付的货物售予第三方。如易格斯®出于善意收回交付的货物,则该等货物必须完好无损并保留原始包装,并须在约定时限内运回(运费付讫)。易格斯®有权收取因其收回货物产生的适当费用。

5. 如客户因不由易格斯®负责的原因终止协议,则客户有义务验收已按约定价格订购或批准的数量的所有成品及所有未完工产品,以补偿已由易格斯®产生的生产成本。

V. 不可抗力

1.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应免除易格斯®履行合同义务。不可抗力事件具体是指(a)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地震、飓风等极端自然事件,(b)内乱、战争、蓄意破坏、恐怖袭击、流行病、广泛流行的国际性传染病及其他类似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事件,(c)罢工、闭厂停工和劳资纠纷范畴内的其他事件,(d)电力中断或通信线路故障,(e)立法者、政府、法院或政府机构发布的措施(无论其是否合法)。不可抗力事件还包括在交付原材料或替换零件期间由以下原因导致的原材料短缺、交付延迟或受阻:(1)易格斯®的供应商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或(2)严重市场混乱,或(3)易格斯®的供应商因不由易格斯®负责的原因已停止生产或交付原材料或替换零件。

2. 如遇并非只是暂时性的不可抗力事件,并由此致使易格斯®永无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在适当考虑客户利益之后)致使易格斯®的履约变得不合理,则易格斯®和客户均有权退出尚未履行的协议部分。

3. 对于易格斯®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义务交付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客户有权暂不支付该等货物和服务的任何款项,直至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易格斯®不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或费用。

VI. 包装、运输、风险转移

除另有约定外,易格斯®有权按其自主决定选择最佳的货物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输路线。即使是运费付讫的交货,货物风险也应于货物离开易格斯®工厂时转移给客户。如因客户原因导致装运延误,则货物风险应于装运准备就绪通知书发出之时转移给客户。经客户书面要求,应在客户承担费用的情况下,为货物投保仓储险、破损险、运输损坏险和火灾损失险。

VII. 保留所有权

1. 在易格斯®针对客户享有的所有付款请求权款项得到足额结清之前,易格斯®交付的货物(以下简称“保留货物”)应始终为易格斯®财产。只要担保权价值超过有担保付款请求权总额的15%以上,经客户提出请求后,易格斯®应解除相应部分的担保权;如进行该等解除,易格斯®有权在不同种类的担保权之间做出选择。

2. 在保留所有权期间,禁止客户对货物进行质押或以担保方式转让货物;此外,仅限在遵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允许客户在惯常业务交易中转售货物:客户已同其自身的客户达成与本第七条规定类似的所有权保留条款。

3. 如客户转售保留货物,客户特此向易格斯®转让因该等转售产生的任何未来付款请求权及所有附属担保权,且无需就此另作任何特别声明。如连同其他货物一起转售保留货物、但未对保留货物指明单独价款,则客户特此将全部付款请求权中与易格斯®已为保留货物开票的净价款相对应的部分转让给易格斯®

4. 允许客户对保留货物进行加工、或将保留货物与其他货物进行混合或结合。客户进行的任何加工均视为代为易格斯®进行的加工;如将保留货物与不属于易格斯®的其他货物进行混合或结合,则易格斯®按以下比率对混合或结合后的新货物享有共同所有权:在进行混合或结合时,易格斯®已为被混合或被结合的保留货物开票的净价款与其余货物价值之间的比率。通过加工、混合或结合方式形成的新货物均视为保留货物。本条上述第3款中有关转让付款请求权的规定也适用于新货物,但该等转让所涉金额最多不得超过易格斯®已为被加工、被混合或被结合的保留货物开票的净价款。

5. 易格斯®授权客户收取已转让给易格斯®的付款请求权款项(用于担保目的),直至易格斯®撤销该等授权。如客户出现重大情由(特别是,客户拖欠付款、停止付款、启动破产程序、有合理迹象表明负债过多或即将破产),则易格斯®有权撤销向客户授予的关于收取付款请求权款项的授权。易格斯®有权在任何时间披露或要求客户披露担保转让情况。

6. 如遭遇扣押、没收或其他第三方处置或干预,客户必须及时通知易格斯®。经易格斯®提出请求后,客户有义务向易格斯®提供为针对客户的最终客户主张易格斯®权利所必需的一切信息和文件。

7. 如易格斯®行使其解约权,客户有义务归还保留货物。易格斯®取回保留货物或主张保留所有权,均不构成解除协议,除非易格斯®对此作出明确声明。

VIII. 检查瑕疵及提交瑕疵通知的义务、瑕疵责任

1. 客户有义务在其收到所交付货物之后,及时检查所交付货物的明显瑕疵和运输损坏情况。明显瑕疵也包括说明书缺失、交错货物或数量短缺。如发现该等明显瑕疵,客户必须在完成交货后两周内向易格斯®作出书面报告。如有隐蔽瑕疵,则必须在发现后及时作出报告。如不履行检查瑕疵及提交瑕疵通知的义务,则应视为货物已获得验收批准,而不论货物是否存在相关瑕疵。

2. 对于所交付货物(包括说明书)存在的瑕疵,应在客户通知易格斯®后由易格斯®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作出纠正。易格斯®可在自担费用的情况下,选择交付无瑕疵的替换货物或对有瑕疵的货物进行维修。如易格斯®选择交付替代货物,则客户有义务向易格斯®退回有瑕疵的货物。

3. 如无法在适当时间期限内完成瑕疵纠正、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顺利完成瑕疵纠正或交付替换货物,则客户有权选择要求降低购买价格或退出协议。仅限在符合以下情形的情况下,方可视为易格斯®做出的所有纠正努力均已失败:(i)已给予易格斯®纠正瑕疵或交付替换货物的充分机会,但不得指望该等努力一定获得成功,或(ii)没有纠正瑕疵或交付替换货物的可能性,或(iii)易格斯®已拒绝或无理拖延进行瑕疵纠正或替换货物的交付,或(iv)对纠正瑕疵或交付替换货物获得成功的机会持有合理怀疑,或(v)因其他原因导致纠正瑕疵或交付替换货物不切实际。

4. 上述法定时效期限为货物风险发生转移后24个月。

5. 货物质量和设计的决定性要素应为到货样品,经客户提出要求后,将向客户提交到货样品以供检测。如要求确保所交付货物的特定功能及模具性能,则必须在订单确认书中作出书面确认。提及的技术规范或标准仅供产品描述之用,而不构成质量保证。如易格斯®在其合同履约范围之外向客户提供建议,则只有在易格斯®已明确提供书面质量保证的情况下,易格斯®才对所交付货物的功能和适当性承担责任。接受订单之时的技术现状应是决定性要素。如供应链终端客户为消费者,则应按适用的强制性法律产生针对易格斯®的追索责任。如作出未经易格斯®批准的善意安排,易格斯®不承担任何责任。与召回活动有关的易格斯®责任仅限于主管机关强制命令执行的召回活动;易格斯®不负责自愿召回活动

IX. 一般责任限制

1. 如易格斯®偏离上述规定,在由此引起的易格斯®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或法定规定支付损害赔偿或补偿支出的所有情形中,易格斯®仅对其自身或其为履行义务所使用的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由其造成的死亡、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承担责任。《德国产品责任法》(German Product Liability Act)下的严格责任及质量保证履行责任应始终不受任何影响。

2. 如易格斯®违反基本合同义务(即该等合同义务的履行对适当履行协议至关重要,且合同合作伙伴依赖易格斯®履行该等合同义务)(以下简称“基本合同义务”),则易格斯®仅对简单过失负责。就此而言,易格斯®仅负责在合同上典型的可预见损害;在确定应由易格斯®履行的损害赔偿金额时,必须适当考虑业务关系类型、范围和期限,在造成损害的结果中客户存在的共同原因和混合过失,以及任何特别的货物不利安装条件。特别是,由易格斯®负责的损害、费用和支出必须是货物价值的合理比例。根据前述原则,易格斯®承担的责任以下述二金额中的较低者为限:(a)在损害事件发生前最近12个月内,易格斯®和客户达成的交易额(净额)的三倍金额,或(b)1,000,000欧元。

3. 如易格斯®供应的产品反复出现同一类型的瑕疵,在根据参考市场程序确定易格斯®责任范围时,必须使相关参考市场至少包含到总市场的40%。

4. 上述任何规定并不表示、亦不会引起与客户损害有关的举证责任发生任何变化。

X. 付款条款和条件及拖欠付款

1. 除另有约定外,货物或其他服务的购买价款应于发票日期后14日内支付(给予2%的折扣)或发票日期后30日内支付(无折扣)。给予价款折扣须满足的前提是,已足额结清所有先前应付的无异议发票款项。

2. 如未在约定付款日期之前完成付款,则应按比相关基准利率高九个百分点的利率对逾期款项计收利息;易格斯®证明其因拖欠付款而遭受更大数额损害的权利应始终不受任何影响。

3. 如客户拖欠付款,易格斯®有权暂停任何未完成的交货或要求提供预付款,如在适当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拖欠付款,则易格斯®有权退出协议或要求支付违约损害赔偿。

4. 仅限在易格斯®对客户索赔无异议或客户索赔已通过最终判决得到裁决的情况下,客户方可进行账目抵销或主张扣留权。

XI. 工具和抽样

1. 用于制造合同货物的工具(即便是易格斯®代表客户为特定产品专门制造或购置的工具)属于且始终属于易格斯®的独有财产,而不论客户是否已分摊该等工具的制造或购置成本。

2. 须由客户支付的任何工具成本及/或生产准备成本(包括按比例分摊的成本),应于提交具有约定、适当质量的初始样品以及与汽车工业行动组织(AIAG)、德国汽车工业联合会(Verband der Automobilindustrie e.V.,简称“VDA”)或行业标准要求相符的相应证明文件后支付,且无需就该等成本向客户或最终客户出具正式发票。

3. 一次性抽样过程成本不包含检测和处理设备成本,也不包含客户要求的变更。易格斯®应承担因可归咎于易格斯®的原因引起的任何必要的额外抽样过程成本。

XII. 提供材料

如易格斯®已与客户商定由客户提供材料,则客户必须在自担费用和风险的情况下及时提供无瑕疵的该等材料,且提供的该等材料须有适当数量的附加量(至少为5%)。如客户未遵守该等义务,则交付期应相应延长。除遇不可抗力情形外,客户应支付因其未及时提供或未按照约定方式提供材料所产生的任何额外成本(特别是生产中断成本)。

XIII. 所有权

1.  除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外,因易格斯®制造和交付合同产品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知识产权,特别是与易格斯®设计的或第三方代表易格斯®设计的模型、模具、装置、草图和示意图有关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属于易格斯®的独有财产,特别是在联合开发项目或以成本为基础的开发订单中引起的知识产权。

2.  如易格斯®须根据客户提供的示意图、模型、样品或使用中的零件交付货物,则客户应确保其不侵犯第三方专有权利。对于因侵犯第三方专有权利引起的任何第三方索赔,客户应对易格斯®实行免责,并补偿易格斯®产生的任何损害。如第三方以其拥有的专有权利为由禁止易格斯®制造或交付合同货物,则易格斯®有权停止任何工作,但无义务对相关法律情形进行审查。如提供给易格斯®的任何示意图和模型最终未能形成订单,则经客户提出要求后,应将该等示意图和模型退还给客户,否则,易格斯®有权在客户提供该等示意图和模型满三个月后予以销毁。

XIV. 履约地及法律审判地

履约地应为易格斯®注册地址所在地。根据易格斯®的选择,法律审判地应为易格斯®或其客户注册地址所在地。与易格斯®之间的所有合同关系及由此产生的所有争议,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的专属管辖,但排除其中可能引起适用其他法律的任何法律冲突或法律选择规定。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性。

XV. 针对汽车轴承技术客户的特别合同条款和质量保证协议

在这里,您将找到针对汽车轴承技术客户的特别合同条款。

XVI. 欧盟对个别国家的制裁措施

遵守德国政府和欧洲联盟的要求对igus GmbH来说非常重要。随着欧盟第12个制裁措施的实施,引入了新的贸易限制水平。自即日起,公司有法律义务在合同中禁止将某些商品再次出口到俄罗斯(“禁止出口至俄罗斯条款”),并与相应的商业伙伴达成再次出口条款。我们特别提醒您遵守现行出口法律的义务。此外,与您立即生效的任何合同均附有暂缓条件,即只有在提供完整的出口/运输许可(如有要求)后,才被视为与igus GmbH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主管当局未能发出所需的授权是违法行为,与您签订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双方均不得提出任何索赔。igus GmbH方面也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